2024年的超长期特别国债将重点支持哪些领域?
科技研发;
绿色智能数字基础设施;
农村转移人口市民化配套的就业、教育、医疗、住房、养老等公共保障体系;
高标准农田建设;
城市地下隐患管线维修、更新和升级改造;
绿色产业体系;
能源原材料重点领域;
重点行业设备更新;
技术改造
37个领域可申报中央预算内资金汇总表
【主管部门】 发展改革部门 、住建部门
【支持范围】 支持人口净流入的大城市新建、改建保障性租赁住房及其配套基础设施建设。保障性租赁住房以 建筑面积不超过70平方米小户型为主,租金低于同地段同品质市场租赁住房租金,具体条件由城 市人民政府确定。
【投资依据】 (一)各省前两年度保障性租赁住房建设计划; (二)各省保障性租赁住房建设项目储备情况; (三)各省上一年投资计划执行、监督检查和审计情况; (四)按照党中央、国务院部署,需要考虑的其他因素
【主管部门】 发展改革部门 、水利部门
【支持范围】 适用于国家水网骨干工程,包括重大农业节水供水工程、重大水资源配置工程、重大骨干防洪减 灾工程、重大水生态保护修复工程等,具体项目类型和支持范围可视情况作必要调整。
【主管部门】 发展改革部门 、水利部门
【支持范围】 大中型灌区续建配套节水改造工程、重大引调水工程、重点水源工程、江河湖泊治理骨干工程、 新建大型灌区工程等,具体项目类型和支持范围可视情况作必要调整。
【主管部门】 发展改革部门 、水利部门
【支持范围】 水生态修复与治理工程、流域面积3000平方公里以上中小河流治理工程、重点区域排涝能力建设 工程、大中型病险水库(闸)除险加固工程、大型灌排泵站更新改造工程、坡耕地水土流失综合 治理工程、中型水库工程、农村小水电扶贫工程、水文基础设施项目、其他重点水利工程等,具 体项目类型和支持范围可视情况作必要调整。
【主管部门】 发展改革部门 、水利部门
【支持范围】 适用于中央预算内投资的流域面积3000平方公里以上中小河流治理工程、重点区域排涝能力建设 工程、大中型病险水库(闸)除险加固工程、淤地坝工程、坡耕地水土流失综合治理工程、中型 水库工程、重点水生态治理工程、水文基础设施工程等,具体项目类型和支持范围可视情况作必 要调整。
【主管部门】 发展改革部门 、水利部门
【支持范围】 省级“十三五”农村饮水安全巩固提升工程规划,使用中央预算内投资的农村饮水安全巩固提升工 程项目。主要用于对工程标准偏低、水量与水质保障程度不高的已建供水工程进行改造、配套、 升级、联网,以及水源保护、水质保障和适当新建部分供水工程等。
【主管部门】 发展改革部门 、农业农村部门
【支持范围】 高标准农田建设。
【主管部门】 发展改革部门 、农业农村部门
【支持范围】 使用中央预算内投资的畜禽粪污资源化利用整县推进、长江经济带农业面源污染治理等建设项 目,具体项目类型和支持范围可视情况作必要调整。
【主管部门】 发展改革部门 、农业农村部门
【支持范围】 使用中央预算内投资的现代种业提升工程、动植物保护能力提升工程等建设项目,具体项目类型 和支持范围可视情况作必要调整。包括农作物种业、畜禽种业、水产种业工程,中央投资主要支 持种质资源保护利用、测试评价、育种创新能力提升、制(繁)种基地等基础设施建设。其中, 农作物种业以大宗农作物和特色优势农作物种业发展为支持重点,畜禽种业以生猪、奶牛、肉 牛、肉羊、蛋鸡、肉鸡等主要畜禽品种为支持重点,水产种业以重要水产资源和主要养殖品种保 育测繁能力为支持重点。
【主管部门】 发展改革部门 、农业农村部门
【支持范围】 示范园内与农村产业融合发展直接相关的水电路、农产品生产基地、冷链物流、仓储保鲜、检验 检测、垃圾污水处理等设施建设。中央预算内投资不得用于各类楼堂馆所建设,不得安排已列入 其他规划、已纳入其他中央预算内投资或中央财政资金支持范围的建设项目,不得用于已安排过 中央预算内投资或中央财政资金的项目。
【主管部门】 发展改革部门
【支持范围】 重点支持已纳入年度建设名单的国家物流枢纽、国家骨干冷链物流基地内的公共性、基础性设施 补短板项目,包括多式联运转运设施项目,高标准公共仓储设施新建、改扩建及智能化改造项 目,保税仓储设施项目,公共物流信息平台和信息化提升项目等;重点支持服务于肉类屠宰加工及流通的冷链物流设施项目(不含屠宰加工线等生产设施),公共冷库新建、改扩建、智能化改 造及相关配套设施项目;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需要支持的其他物流基础设施项目。
【主管部门】 发展改革部门 、粮食部门、中央企业
【支持范围】 (一)中央储备粮食仓储物流设施项目。 (二)中央储备棉花、食糖直属库仓储设施项目。 (三)与地方政府粮食储备配套的粮食仓储物流设施项目,政策性粮食收购有仓容缺口区域的粮 食仓储设施项目,以及位于粮食物流重点线路、节点上的粮食仓储物流项目。 (四)根据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需国家支持的其他重要农产品仓储物流设施项目。
【主管部门】 发展改革部门 、农业农村部门
【支持范围】 本专项支持中西部省份(含东北地区、河北省、海南省,以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以下统称为
【主管部门】 发展改革部门 、林草部门
【支持范围】 适用于申请使用中央预算内投资的森林草原资源培育工程建设项目,包括重点防护林及绿化、退 耕还林还草、天然林资源保护、退牧还草等工程,具体项目类型和支持范围可视情况作必要调 整。
【主管部门】 发展改革部门 、生态环境部门
【支持范围】适用于中央预算内投资的生态保护支撑体系项目(以下简称支撑体系项目),包括森林防火(含 森林防火应急道路)、野生动植物保护及自然保护区建设、湿地保护和恢复、林木种质资源保 护、林业管护用房建设等项目,具体项目类型和支持范围可视情况作必要调整。
【主管部门】 发展改革部门
【支持范围】 本专项重点支持污水垃圾处理等环境基础设施建设、节能减碳、资源节约与高效利用、突出环境 污染治理等四个方向,国家生态文明试验区建设重大事项需安排资金支持、且不属于既有资金支 持范围的项目建设,以及围绕落实党中央、国务院交办重大事项需安排支持的项目建设。
【主管部门】 发展改革部门
【支持范围】 专项支持各级有关城市和县城排水设施建设,主要包括: (一)排水管网建设与改造。加大排水管网建设力度,逐步消除排水管网空白区。改造易造成积 水内涝问题和混错接的雨污水管网。改造易涝积水点周边雨水口,增设雨水篦。因地制宜、集散 结合建设雨水调蓄设施。 (二)泵站建设与改造。对于外水顶托导致自排不畅和抽排能力达不到标准的地区,改造或增设 泵站,提高机排能力。根据应急预案,按需配备移动泵车等快速解决内涝的专用防汛设施设备。 (三)排涝通道建设。合理开展河道、湖塘、排洪沟、道路边沟等整治工程,提高行洪、排涝能 力,确保与城市管网系统排水能力相匹配。因地制宜恢复因历史原因封盖、填埋的天然排水沟、 河道等,利用次要道路、绿地、植草沟等构建雨洪行泄通道。 (四)智慧平台建设。完善城市综合管理信息平台,在排水设施关键节点、易涝积水点布设必要 的智能化终端感知设备,加强数据实时采集与传输,满足日常管理、运行调度、灾情预判、预警 预报、防汛调度、应急抢险等功能需要。城市可安排以上四种项目类型,县城重点安排第一种项 目类型。国家发展改革委可根据有关工作部署要求、专项投资规模等,对年度纳入专项支持范围 的项目类型进行必要调整。各地方在实施城市和县城排水设施项目建设时,要与污水设施建设等 市政建设以及城市更新、老旧小区改造等有机结合,优化空间布局和建设时序,避免反复开挖。
【主管部门】 财政部、生态环境部
【支持范围】 (一)土壤污染源头防控; (二)土壤污染风险管控; (三)土壤污染修复治理; (四)土壤污染状况监测、评估、调查; (五)土壤污染防治管理改革创新; (六)应对突发事件所需的土壤污染防治支出,及其他与土壤环境质量改善密切相关的支出。
【主管部门】 财政部、生态环境部
【支持范围】 (一)流域水污染治理; (二)流域水生态保护修复; (三)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保 (四)地下水生态环境保护; (五)水污染防治监管能力建设; (六)其他需要支持的事项。
【主管部门】 发展改革部门、财政部门
【支持范围】 (一)支持的重点领域。重点支持盘活存量难度大、对形成投资良性循环示范性强的交通、市 政、环保、水利、仓储物流等基础设施补短板行业,以及新型基础设施项目。 (二)支持的重点区域。优先支持位于京津冀协同发展、长江经济带发展、粤港澳大湾区建设、 长三角一体化发展、海南全面深化改革开放、黄河流域生态保护和高质量发展等国家重大战略区 域,符合“十四五”有关战略规划要求的项目。其他地区符合条件的项目也可申报。(三)支持的重点项目。支持采用不动产投资信托基金(REITs)、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 (PPP)等方式盘活国有存量资产,将净回收资金主要用于新增投资,且具有较强示范性和创新 性的项目。
【主管部门】 发展改革部门
【支持范围】 《支持先进制造业和现代服务业发展中央预算内投资专项管理办法》(发改产业【2021】299号)要求,重点支持巩固扩大关键核心技术攻关成果、培育壮大先进制造业、深入推动传统产业 优化升级、加快发展现代服务业等领域,及其他贯彻落实中央有关决策部署的重大项目。
【主管部门】 发展改革部门
【支持范围】 支持范围包括黄河干支流流经的青海、四川、甘肃、宁夏、内蒙古、山西、陕西、河南、山东9
【主管部门】 发展改革部门
【支持范围】 (一)中西部、东北地区国家级新区范围内的重点园区; (二)国务院或国家发展改革委批复设立的承接产业转移示范区范围内的重点园区。
【主管部门】 发展改革部门
【支持范围】 支持范围覆盖上海、江苏、浙江、安徽、江西、湖北、湖南、重庆、四川、贵州、云南等11省 市,对确需支持其 他地区的将专门作出规定。
【主管部门】 发展改革部门
【支持范围】 粤港澳大湾区建设支持范围包括广州、深圳、珠海、佛山、惠州、东莞、中山、江门、肇庆等9
【主管部门】 发展改革部门
【支持范围】 海南省
【支持方向】 支持方向主要包括对海南自由贸易港建设具有重要支撑作用的生态保护修复、高新技术产业培 育、旅游业发展、全岛封关等风险防控、重大基础设施、公共服务以及重点功能平台建设等项 目。
【主管部门】 发展改革部门、卫生健康部门
【支持范围】 包括相关行业主管部门(以下简称“中央单位”),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新疆生 产建设兵团、北大荒农垦集团有限公司。
【支持方式】 本专项根据项目具体情况,可采取直接投资、资本金注入、投资补助等方式安排资金。
【资金规模】 按照东、中、西部地区(含根据国家相关政策享受中、西部政策的地区)分别不超过总投资(不 含土地费用、市政费用,仅为工程建设投资,下同)的30%、60%、80%的比例进行支持(定额 支持项目除外,下同)。对中部地区的脱贫县项目按照不超过项目总投资80%的比例进行支持。 西藏自治区、南疆四地州卫生项目建设资金原则上由中央预算内投资全额安排,四省涉藏州县卫 生项目可由中央预算内投资全额安排。享受特殊区域发展政策地区参照具体政策执行。所有项目中央支持投资实行总额控制,最高限额和定额支持额度按照医疗卫生领域建设专项明确的标准执 行。 【申报材料】 报送可行性研究报告。
【支持方向】 (一)公共卫生防控救治能力提升; (二)公立医院高质量发展; (三)重点人群医疗卫生服务补短板; (四)促进中医药传承创新。
【主管部门】 发展改革部门、教育部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
【支持范围】 本专项覆盖范围包括中央高校所属单位(以下简称“中央单位”),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 单列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为简化表述,以下所列省级部门工作要求,除特别说明的以外,计 划单列市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均参照执行。
【主管部门】 发展改革部门、教育部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
【支持范围】 包括相关行业主管部门(以下简称“中央单位”),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新疆生 产建设兵团、北大荒农垦集团有限公司。优先向革命老区、民族地区、边疆地区、脱贫地区、易 地扶贫搬迁安置点倾斜,将“三区三州”等原深度贫困地区作为重点保障对象。
【支持方式】 本专项根据项目具体情况,可采取直接投资、资本金注入、投资补助等方式安排资金。
【资金规模】 按照东、中、西部地区(含根据国家相关政策享受中、西部政策的地区)分别不超过平均总投资 (不含土地费用、市政费用,仅为工程建设投资)或床位平均建设投资(简称“平均投资”)的30%、60%和80%的比例进行支持(定额支持项目除外)。对低于平均投资的项目按照实际投 资,原则上给予上述相应比例支持;对高于平均投资的项目,超出部分投资请各地自行解决。对 儿童福利院、未成年人保护中心、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站、精神卫生福利设施、光荣院、优抚 医院的改扩建项目,支持额度按照支持标准的50%申请。西藏自治区、南疆四地州项目建设资金原则上由中央投资全额支持,四省涉藏州县项目可由中央投资全额支持,享受特殊区域发展政策 地区按照具体政策要求执行。
【申报材料】 报送可行性研究报告。
【支持方向】 (一)社会福利服务设施; (二)退役军人服务设施; (三)残疾人服务设施。
【主管部门】 发展改革部门、文旅部门
【支持范围】 包括相关行业主管部门(以下简称“中央单位”),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新疆生 产建设兵团、北大荒农垦集团有限公司。
【支持方向】 (一)国家文化公园建设; (二)国家重点文物保护和考古发掘; (三)国家公园等重要自然遗产保护展示; (四)重大旅游基础设施建设; (五)重点公共文化设施建设。
【主管部门】 发展改革部门
【支持范围】 包括相关行业主管部门(以下简称“中央单位”),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新疆生 产建设兵团、北大荒农垦集团有限公司。优先向革命老区、民族地区、边疆地区、脱贫地区、易 地扶贫搬迁安置点倾斜,将“三区三州”等原深度贫困地区作为重点保障对象。
【支持方向】 (一)体育公园; (二)全民健身中心(小型体育综合体); (三)公共体育场中标准田径跑道和标准足球场地; (四)社会足球场地; (五)健身步道;(六)户外运动公共服务设施。
【主管部门】 发展改革部门、民政部门
【支持范围】 包括相关行业主管部门(以下简称“中央单位”),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新疆生 产建设兵团、北大荒农垦集团有限公司。优先向革命老区、民族地区、边疆地区、脱贫地区、易 地扶贫搬迁安置点倾斜,将“三区三州”等原深度贫困地区作为重点保障对象。
【支持方向】 (一)公办养老服务机构和设施能力提升项目; (二)普惠养老城企联动专项行动; (三)公办托育服务能力建设项目; (四)普惠托育服务专项行动和儿童友好城市示范建设项目。其中,1.由国家发展改革委商民政 部实施;2.由国家发展改革委商民政部和国家卫生健康委实施;3.4由国家发展改革委商国家卫生 健康委等实施。
【主管部门】 发展改革部门
【支持范围】 创新能力建设类项目、双创平台类项目、 “互联网+”和大数据类试点工程、信息基础设施类项 目、区域产业集群类项目,其他高技术产业发展项目。
【支持方式】 高技术产业发展项目建设资金原则上以项目建设单位自筹为主,国家采用中央预算内资金补助和 贴息的方式予以支持,为国家无偿投入。根据项目属性分别采用定比例支持、分档支持、定额支 持等方式,并对每一类项目设定补助的最低限和最高限。其中,定比例支持是指国家发展改革委 按照项目总投资的一定比例确定国家补助资金的支持方式;分档支持是指根据高技术产业发展项 目评审(评估)结果,采取2-3个补助额度的支持方式;定额支持是指根据专项性质,采取1个补 助额度的支持方式。
【支持范围】 以煤矸石、粉煤灰、尾矿(共伴生矿)、冶炼渣、工业副产石膏、建筑垃圾、农作物秸秆等大宗 固废综合利用为主。基地建设以地方自主实施为主要建设方式,原则上不新增建设用地。骨干企 业主要以具备较强技术研发能力、在大宗固废综合利用技术和模式中有重大创新突破、有较强的 行业和区域影响力的企业为主。
【支持方向】 对符合条件的重点支撑项目予以支持。各地要严格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落实资源综合利用增值 税、所得税、环境保护税等优惠政策,加大对重点建设项目的保障力度。鼓励探索大宗固废综合 利用长效机制。
【主管部门】 自然资源部门、财政部门
【支持范围】 对生态安全具有重要保障作用、生态受益范围较广的重点生态地区开展历史遗留和责任人灭失的 废弃工业土地和矿山废弃地整治,实施区域性土地整治示范,盘活存量建设用地,提升土地节约 集约利用水平,修复人居环境。
【支持方向】 采取项目法或因素法分配。采取项目法分配的,工程总投资5亿元以上的项目奖补3亿元。采取因 素法分配的,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以下统称省)奖补资金根据各省历史遗留废弃工矿土地损 毁面积等因素确定,同时考虑各省财政困难程度,并根据资金使用绩效等对测算结果进行调整, 体现结果导向。
【主管部门】 自然资源部门
【支持范围】 海南省
【支持方向】 主要支持海岸带生态修复、滨海湿地生态修复、海岛海域生态修复3个方面工作。
【支持范围】 促进海岸带区域生态、减灾协同增效,宜滩则滩、宜荒则荒,因地制宜开展海岸带保护修复工程 项目建设。
【支持方向】 中央财政对实施海岸带保护修复工程项目的重点城市给予补助,补助资金总额:计划单列市4亿 元,一般市、区(地市级)3亿元,资金分两年安排,第二年将根据工作考核结果拨付。
2024年中央预算内投资主要支持粮食安全、能源安全、产业链供应链安全、城市基础设施 及保障性安居工程基础设施、生态环境保护、交通物流重大基础设施、社会事业及其他重点领域 等八个方面包括产粮大县公共服务基础设施、粮食仓储设施、支撑性调节煤电、农村电网改造、 新引擎赛道、战略性矿产资源保障供应等34个领域。
1、产粮大县公共服务支持范围:支持产粮大县中等职业学校、公办幼儿园、义务教育学 校、普通高中、县级医院、中心镇县域医疗卫生次中心、公办养老服务机构、托育综合服务中心 等有一定收益的项目。
支持比例:中央投资(包括新增中央投资以及中央预算内投资等各类中央 财政性建设资金,下同)支持比例不超过项目总投资的80%。
2、粮食仓储设施支持范围:支持中央储备粮食仓储物流设施,承担地方政府粮食储备任务 的粮食仓储设施,政策性粮食收购有仓容缺口区域的粮食仓储设施,位于粮食物流重点线路、节 点上的粮食仓储物流设施,以及中央储备棉糖仓储物流设施等。
支持比例:中央投资支持比例: 中央储备粮食仓储物流设施项目不超过项目总投资的50%,其他中央企业和地方项目不超过30%, 西藏自治区及青海、四川、云南、甘肃省涉藏州县粮食仓储设施项目不超过100%,西藏自治区及 四省涉藏州县的其他项目以及新疆地区不超过50%。
1、支撑性调节性煤电支持范围:支持促进新能源消纳利用一保障电网运行安全的支撑性调 节性煤电项目。项目须列入国家电力发展规划,并且能效、环保和灵活调节能力符合国家相关规定和要求。
支持比例:中央投资支持比例:中西部、东北地区以及根据党中央、国务院文件享受 中西部政策的地区按照《农村电网巩固提升工程中央预算内投资专项管理办法》(发改能源 〔2023〕48号)有关规定执行,东部地区不超过项目总投资的20%。
2、农村电网改造支持范围:支持脱贫地区、革命老区、边远地区等农网薄弱地区电网改 造,提升供电保障能力。支持农村分布式可再生能源的接入消纳和充电基础设施的配套电网改 造,推动可再生能源开发和新能源汽车下乡。
1、关键领域核心技术攻关支持范围:支持符合规划布局的集成电路重大生产线等项目。支 持新能源汽车新型电子电气架构、高效电驱动、车用操作系统和固态电池及关键材料等攻关项 目。
支持比例:中央投资支持比例不超过项目总投资的15%。
2、新引擎新赛道支持人工智能大模型技术研发和行业应用项目支持生物全链条技术产品创 新和制造生产项目。支持航空航天批量化低成本生产制造项目。支持北斗规模化应用项目。支持 风光氢储等新能源产业领域关键技术研发示范与设备制造项目支持OLED面板、Micro-LED器件 和玻璃基板建设等新型显示领域重大项目。支持面向人工智能大模型训练的大规模智能算力基础 设施。支持新建大型、超大型算力中心(需布局在国家枢纽节点数据中心集群范围内)
支持比例: 中央投资支持比例不超过项目总投资的15%。
3、战略性矿产资源供应保障支持范围:支持国内紧缺金属、非金属战略性矿产资源等新 建、改扩建矿山项目。
支持比例:中央投资支持比例不超过项目总投资的20%。
1、城市供气、供水、排水、供热管道和设施新建项目。
支持范围:城市供气、供水、排 水、供热管道和设施新建项目。
支持比例:东、中、西和东北地区分别不超过项目总投资的 50%、70%、80%、80%。
2、城市燃气管道等老化更新改造。支持范围:支持更新改造城市燃气供水、排水、供热等 老化管道和设施。
支持比例:东、中、西和东北地区分别不超过项目总投资的50%、70%、 80%、80%。
3、公共供水管网漏损治理。支持范围:支持老旧供水管网的诊断修复、更新改造工程,分 区计量工程,压力调控工程,智能化监测调控工程。
支持比例:东、中、西和东北地区分别不超 过项目总投资的50%、70%、80%、80%。
4、城中村改造、保障性住房配套基础设施。
支持范围:包括超大特大城市以及城区常住人 口300万以上的大城市城中村改造相关的配套基础设施建设,保障性住房红线外配套基础设施。
支持比例:东、中、西和东北地区分别不超过项目总投资的50%、70%、80%、80%。
5、保障性安居工程配套基础设施。
支持范围:包括与小区相关的城镇基础设施建设,以及 小区内的地下管线建设改造。
支持比例:东、中、西和东北地区分别不超过项目总投资的50%、 70%、80%、80%。
1、“三北”等重点区域生态保护和修复支持范围:支持“三北”工程中部署的在建项目, 森林防火应急道路,国家储备林建设等。
支持比例:中央投资按中央既有定额标准予以支持。
2、城镇污水垃圾收集处理设施支持范围:支持总投资1亿元以上的项目。
支持比例:中央投 资支持比例:东、中、西和东北地区分别不超过项目总投资的30%、45%、60%、60%,其中, 西藏及四省涉藏州县、南疆四地州、甘肃临夏州、四川凉山州、云南怒江州等地区原则上全额补 助。
3、重点流域水环境综合治理支持范围:支持海河、淮河、松花江、珠江等重点流域和太 湖、白洋淀、丹江口水库等重要湖库水环境综合治理重大项目。
支持比例:中央投资支持比例: 东、中、西部分别不超过项目总投资的30%、45%、60%。
1、铁路支持范围:支持畅通中西部和东北地区骨干通道、强化边疆国防保障的干线铁路, 支持京津冀、长三角、粤港澳大湾区等城际铁路项目,支持铁路货运能力提升项目。
支持比例: 中央投资支持比例不超过项目总投资的60%。
2、公路支持范围:支持纳入《国家公路网规划》的国家高速公路和收费的普通国道项目。
支持比例:中央投资支持比例不超过项目总投资的50%。
3、水运支持范围:支持纳入《全国港口与航道布局规划》的港口和航道项目,国家大宗商 品储运基地项目。
中央投资支持比例:相关港口和航道不超过项目总投资的50%,国家大宗商品储 运基地不超过项目总投资的60%。
4、机场支持范围:支持运输机场新建、改扩建项目。
支持比例:中央投资支持比例:枢纽 机场不超过项目总投资的45%、支线机场不超过项目总投资的90%。
5、物流基础设施支持范围:支持已纳入年度建设名单的国家物流枢纽、国家骨干冷链物流基 地和国家级示范物流园区内的公共性、基础性设施补短板项目,包括但不限于多式联运转运设 施,高标准公共仓储设施新建、改扩建及智能化改造,保税仓储设施,公共物流信息平台和信息 化提升项目等。支持冷链物流设施项目,包括但不限于冷链集配中心,公共冷库新建、改扩建、 智能化改造及相关配套设施项目。
支持比例:中央投资支持比例不超过项目总投资的30%。
1、教育基础设施建设支持范围:支持本科高校学生宿舍、中央高校新校区、职业院校产教 融合和生活设施、高校教学科研和生活设施、普通高中建设项目。
支持比例:中央投资支持比例 原则上按照东、中、西部地区(含根据国家相关政策享受中、西部政策的地区)分别不超过项目总 投资的30%、60%和80%的比例进行支持,西藏自治区、南疆四地州、四省涉藏州县项目,中央 本级项目中央投资支持比例不超过项目总投资的100%。
2、医疗卫生设施建设支持范围:支持高水平医院创建国家医学中心、国家区域医疗中心。 支持省级精神专科医院或综合医院精神病区建设。支持国家中医药传承创新中心和中西医协同“旗舰”医院建设。支持“平急两用”公共基础设施布局的大城市加强医院建设。
支持比例:中 央投资支持比例原则上按照东、中、西部地区(含根据国家相关政策享受中、西部政策的地区)分 别不超过项目总投资的30%、60%和80%的比例进行支持,西藏自治区、南疆四地州、四省涉藏 州县项目,中央本级项目中央投资支持比例不超过项目总投资的100%。
3、文化旅游设施建设支持范围:支持历史文化遗产保护利用、展陈展示设施。支持国家公 园等重要自然遗产地保护展示及配套服务设施。支持4A级及以上旅游景区内智慧展示设施、配套 基础设施、开放服务设施等旅游基础设施。
支持比例:中央投资支持比例原则上按照东、中、西 部地区(含根据国家相关政策享受中、西部政策的地区)分别不超过项目总投资的30%、60%和 80%的比例进行支持,西藏自治区、南疆四地州、四省涉藏州县项目,中央本级项目中央投资支 持比例不超过项目总投资的100%。
4、全民健身设施建设项目支持范围:支持体育公园、全民健身中心、户外运动公共服务设 施、健身步道等。
支持比例:中央投资支持比例原则上按照东、中、西部地区(含根据国家相关 政策享受中、西部政策的地区)分别不超过项目总投资的30%、60%和80%的比例进行支持,西 藏自治区、南疆四地州、四省涉藏州县项目中央投资支持比例不超过项目总投资的100%。
5、“一老一小”服务设施建设支持范围:支持养老服务机构、以城市为单位申报的社区养 老设施和社区居家养老服务网络等项目。支持综合性托育服务中心、以城市为单位申报的托育服 务体系等项目。
支持比例:中央投资支持比例原则上按照东、中、西部地区(含根据国家相关政 策享受中、西部政策的地区)分别不超过项目总投资的30%、60%和80%的比例进行支持,西藏 自治区、南疆四地州、四省涉藏州县项目中央投资支持比例不超过项目总投资的100%。
6、其他社会事业建设项目支持范围:支持殡仪馆、精神卫生福利设施、优抚医院、光荣 院、省级盲人按摩医院、残疾人康复托养设施、儿童福利设施、未成年人保护设施、烈士纪念设 施等。
支持比例:中央投资支持比例原则上按照东、中、西部地区(含根据国家相关政策享受中、西部政策的地区)分别不超过项目总投资的30%、60%和80%的比例进行支持,西藏自治 区、南疆四地州、四省涉藏州县项目中央投资支持比例不超过项目总投资的100%。
1、新疆西藏四省涉藏州县重大基础设施支持范围:支持列入“十四五”实施方案,存在投 资缺口、有一定收益且有融资需求的项目。(国家重大项目库报送时在“其他1”项下录入项目)
支 持比例:中央投资支持比例不超过项目总投资的80%,西藏自治区公益性项目全部由中央投资安 排。
2、兴边富民行动试点城镇重大基础设施项目支持范围:支持纳入试点城市有利于破除边境 地区中心城镇发展瓶颈、提高产业和人口集聚能力的基础设施、公共服务、生态环保设施等项 目。(国家重大项目库报送时在“其他2”项下录入项目)
支持比例:中央投资支持比例不超过项目 总投资的80%,西藏自治区公益性项目全部由中央投资安排。
3、中欧班列集结中心支持范围:支持中欧班列集结中心实施枢纽综合能力提升工程,包括 场站、集疏运道路、查验作业设施、临港产业园区等基础设施补短板项目。
支持比例:中央投资 支持比例不超过项目总投资的50%。
4、边境口岸扩能改造支持范围:支持我国已开放的11个铁路口岸、47个公路口岸实施扩能 改造工程,包括增建铁路专用线、指定监管场地建设、查验货场改扩建、保税物流仓改扩建等项 目。
支持比例:中央投资支持比例不超过项目总投资的50%。
5、京津冀协同发展支持范围:支持北京非首都功能疏解项目在雄安新区落地建设。
支持比 例:中央投资支持比例:雄安新区不超过项目总投资60%,北京、天津、河北其他地区不超过项目 总投资30%。
6、长江经济带绿色发展、黄河流域生态保护和高质量发展支持范围:支持落实《长江经济 带发展规划纲要》《黄河流域生态保护和高质量发展规划纲要》的环境污染综合治理项目,包括工业园区污染治理、尾矿库治理项目等。
支持比例:中央投资支持比例:东、中、西部分别不超 过项目总投资的50%、60%、80%。
7、长三角一体化发展、粤港澳大湾区建设、海南全面深化改革开放支持范围:支持符合政 策要求,其他投向领域未报送的重大项目。支持比例:中央投资支持比例,长三角一体化发展方 向
支持比例:东、中部分别不超过项目总投资的30%、45%;粤港澳大湾区建设方向支持比例: 不超过项目总投资30%;海南全面深化改革开放方向支持比例:不超过项目总投资80%。
8、东北全面振兴支持范围:支持对提升东北地区维护国家“五大安全”能力具有重要支撑 作用、其他投向领域未报送的重大项目。
支持比例:中央投资支持比例不超过项目总投资60%。